本报记者余东明

□ 本报实习生 张若琂

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版“药神”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郭桥等4人改判二年至三年一个月十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早在2018年,上海三中院就对此案作出第一次判决,当时郭桥等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罪名为销售假药罪。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法官改变了罪名,重新作出如此悬殊的量刑结果呢?《法制日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上海版药神案重审改判

销售假药罪变更走私罪

2018年7月,电影《我不是药神》火了。随后,不少现实版的“药神”浮出水面,此案中的郭桥便是其中一角,网民称其为上海版“药神”。

郭桥是上海美华丁香妇儿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因采购、销售和接种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的1.3万支疫苗被捕。

据悉,我国在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因药品审批原因中断了针对两岁以下婴幼儿的7价肺炎疫苗的进口,断供长达3年之久。

郭桥等人找到一条来自新加坡的疫苗走私供应渠道,先由中间人孙勇平联系新加坡相关诊所,待新加坡方面备好货,胡盼盼即收到孙勇平消息,指使简立和等人携带、运输疫苗入境,然后在美华门诊部加价销售。

法院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美华门诊部非法从新加坡的诊所采购了11种儿童用进口疫苗,共1.3万余支,其中80%为13价肺炎球菌疫苗,还包括轮状病毒疫苗、水痘疫苗、五联疫苗和六联疫苗,采购总额近千万元。

据胡盼盼交代,她从孙勇平处拿的13价肺炎疫苗每支约为900元,而美华门诊部对外销售价约为每针2380元。

当时,我国药品管理法还未修改,其中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法院遂以销售假药罪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美华门诊部被判处罚金1200万元,郭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0万元。

2018年6月27日,上海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但时隔一年半后才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决。据知情人士透露,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等待新药品管理法颁布。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列为假药,这给郭桥一案带来了转机。

就在新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前4天,即2019年11月27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郭桥案一审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不再适用销售假药罪名,变更为走私罪名以后,刑罚会比销售假药罪轻很多。”郭桥案辩护人童明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上海检察三分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盼盼、孙勇平、郭桥与被告单位美华门诊部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美华门诊部被判处罚金20万元,郭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也被较大幅度减轻了刑罚和罚金。

另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从原一审判决至今郭桥已被羁押近两年。而根据这次改判结果,再有7天郭桥即可刑满释放。

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根本解决病人需求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药品管理法颁布后,网络上便出现了“药神”是否因此无罪的猜疑。“这是误解。”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邵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严格意义上讲,非法进口的药不一定是假药,但旧法是按假药论处。新修订的法律是没有按假药论处的表述了,但它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从境外进口药品是必须要经过批准的,这是一个原则,也是法律上不变的规定。”

童明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超过自用合理程度,以走私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此次重审改判与人大修法的方向一致。

有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药神”的出现,就必须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病人需求的问题。而这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全国人大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结合医疗领域热点问题,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

此外,在新药品管理法发布前后,国家药监局还陆续发布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多个指导意见。

专家认为,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正是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到了法律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药品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虽然郭桥一案涉及的药品并非假药,但与法律原则相悖,理应严惩不贷,这才是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药品安全负责。”检察官在庭审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