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月25日是我国传统节日春节。当天下午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我县新城一家药房正在高价销售防疫用的口罩。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县发改委、医保局前往涉事药房进行调查。

经查明,太湖某药房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手机微信与太和一药品经销商联系,以120.00元/包(每包10只)的价格购进“锦绣粤兴”牌国标折叠式防尘口罩(KN90)20包(共计200只),随后通过手机微信向太和经销商转账购货款2400.00元。1月25日,太湖某药房以25.00元/只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出110只,剩余90只送给亲朋好友及留给家人使用,违法所得计14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处结,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30.00元;3、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5005.00元,合计罚没金额6435元。

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正告全县药品经营单位,疫情不是发财的手段。当前正是社会各界共抗疫情的关键时刻,尽管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供应紧张,合法厂家、商家也正在全力加强口罩等防疫装备的生产、供应。药品经营单位既要多方途径找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又要保证质量,做良心商人。任何捏造涨价信息、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