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3月25日下午,妙可蓝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宣布公司已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20年3 月24日印发的《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0号)、《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柴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1号),《上海证监局关于对白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2号)。

上述决定书内容包括,“妙可蓝多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广泽乳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科技”)于2019年3月向九台区营城远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兴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义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大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划款8,950万元,帮助上述四家合作社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共同控制的企业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广泽科技的上述划款实质是代替关联方履行担保责任;广泽科技于2019年5月向你公司控股股东的配偶实际控制的企业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划款15,000万元。上述合计23,950万元资金(占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9.6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和第六目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上述占用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决定书发现,妙可蓝多未对上述两笔资金占用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19年一季报货币资金8,950万元,虚增2019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货币资金23,950万元,导致已披露的2019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的资产负债表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你公司的财务状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0号)写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柴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1号)写道:你作为妙可蓝多的控股股东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妙可蓝多董事长、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白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2号)中写道:你作为妙可蓝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妙可蓝多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进行会计处理,对此负有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妙可蓝多在公告最后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