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三个部分,对实施奖励的部门、奖励对象和获奖条件、奖励的范围和形式、违法线索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程序、举报人保护、制度保障、资金监管、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聚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意见》规定,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意见》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意见》特别强调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要求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采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方式发放奖金。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共出台了155件相关制度规定。2018年,各地共实施举报奖励9034件,奖励金额436.24万元,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各地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例如,有的地方2001年就开展了举报奖励;有的地方针对当地多发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定了特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有的地方设定了高达10万元的重奖;有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在传统奖金奖励外,还通过微信红包等便捷方式发放奖励。《意见》的出台,将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地方全面建立实施这项制度。

生态环境部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生态环境部强调,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