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1日电 据北京市政府网站11日消息,近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出,《意见》旨在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共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意见》提出,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同时,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是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意见》,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是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加强建房设计管控,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同时,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

四是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意见》提出,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五是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意见》强调,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六是加强组织保障。《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党建引领,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此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强化区级主导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村级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