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20日公布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周荣乐利用其担任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主任及代管赤水农信、农发行相关业务的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多次冒用相关公司、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共计307.5万元。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提到,周荣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主任,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6月9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等人多次冒用相关公司、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7.5万元,至案发时仍有人民币275.5万元尚未归还。

具体看来,1995年7月14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等人,冒用梁某伟名义、以梁某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宅作为抵押,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21万元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同年7月14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李某雄等人,冒用开平市赤水经济发展公司三埠分公司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50万元。随后,周荣乐将其中22万元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该借款50万元已全部归还。

同年9月5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李某雄等人,冒用开平市赤水水泥厂二区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分别借款50万元、5.5万元,共计55.5万元。随后,周荣乐将该笔借款交与司徒某锋使用。至案发时,该借款55.5万元至今未归还。

同年12月18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李某雄等人,冒用开平市赤水水泥厂名义,向开平赤水农信社借款162.5万元。随后,周荣乐将其中的13万元交与张某杰使用,将剩余的32.5万元转入开平市赤水水泥厂二厂账户。1996年5月31日、7月10日分别以现金方式偿还12.5万元和30万元。至案发时,该笔借款尚有120万元至今未归还。

1996年2月3日、10日、24日,周荣乐指使信贷员司徒某炎、会计许某邦等人,冒用开平市赤水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开平赤水粮所)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平市支行赤水营业所代理农发行业务的账户内分别借款43万元、33万元、33万元,共计109万元给他人使用。同年6月7日,周荣乐用30万元现金偿还上述借款。

同年6月9日,周荣乐用开平赤水粮所偿还农发行借款81.39万元中的79万元,偿还上述109万元的借款。上述还款行为被开平赤水粮所发现后,周荣乐遂将剩余款项及指使会计许某邦出具的、还款80万元的、未计帐的“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交给开平赤水粮所。至案发时,农发行与开平赤水粮所的对帐余额仍相差80万元,该79万元款项至今未归还。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周荣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

经开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周荣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周荣乐尚未退还的公款275.5万元,应当予以追缴,其中:退赔196.5万元给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退赔790000元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平市支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