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5日电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日前,饿了么关联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吗公司)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饿了吗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赔偿饿了么公司1万元。

原告饿了么公司诉讼指出,公司的“饿了么”手机应用软件早在2012年就正式发布,而随着公司市场份额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商标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被告饿了吗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在公司的“饿了么”系列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被告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饿了么”相同或近似;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9427元,律师费10000元、打印费573元,以上共计50000元。

被告饿了吗公司辩称,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我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工艺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餐饮管理(不含餐饮服务);票务代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来,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频繁更名。2020年9月8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又改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有权针对被诉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且其企业名称未曾发生变更,故本案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评判。

法院介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饿了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被告饿了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