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观 | 深圳百果园在鲜水果领域丢同名商标,后者由东方祥麟持有并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
林辰/文
财经网产经讯估值近百亿并筹备上市的百果园,可能暂时没法在鲜水果和甘蔗上使用“百果园”商标了。而对于同名商标在业务核心领域的“丢失”影响及解决方式,百果园方面未作出实质回复,仅表示近期不方便对外发声。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份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当中披露深圳百果园与海南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就“百果园”商标的漫长争议。
该判决书显示,1999年,东方祥麟申请注册“百果园”商标。申请时的适用范围为第31类,包括鲜水果、甘蔗、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活动物、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植物种籽、活鱼等。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东方祥麟的“百果园”,已于2015年12月在“鲜水果”商品上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并且该诉争商标在“龙眼、柚子、凤梨、荔枝”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鉴于“鲜水果”与上述商品系种属关系,考虑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各项商品与“鲜水果”商品的关系,诉争商标在“鲜水果、甘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但对上述决定,深圳百果园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且在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其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第一,著名商标评比事项饱受诟病,现已停止,“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不能作为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
第二,东方祥麟提供的部分发票集中在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10天,且同一种商品单价不同、单价竟然到小数点后10位,还有些发票上并未显示商标或显示的并非诉争商标,原审判决对存在多处瑕疵的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可是错误的。
但二审法院并未认同深圳百果园的意见。其指出,虽然著名商标评选已经停止,但百果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获评“海南省著名商标”存在违法或违规的情形,因此该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诉争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据。
同时,相关发票跨越2015年至2018年四个年份,并不属于集中开具的情况。虽然发票中显示的单价精确到小数点后多位,但这种情况属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而同种商品不同价格也是正常的市场情况,特别是对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甘蔗”等水果类商品,价格随季节和时间波动更属正常情况。
由此,北京市高院依然判决百果园方面败诉。财经网产经据此询问深圳百果园方面,前述判决是否意味其将无法在鲜水果、甘蔗上使用“百果园”商标?若如此,是否计划申请再审,或联系东方祥麟商讨商标转让事宜。但百果园方面表示,近期不方便对外发声。
据公开消息披露,百果园或将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有望成为“水果零售第一股”。
但上市在即,核心商标却陷入风险之中。财经网产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发现,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获准注册“百果园”商标,但截至目前,在其申请的名称带有“百果园”字样的143件商标中,只有第12614364号“百果园好吃香”商标隶属第31类,其余商标或多处在坚果、咖啡馆、金融服务等外围领域。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与之相对的是,自1999年占据着鲜水果和甘蔗领域“百果园”商标的东方祥麟,又在2019年于31类里的新鲜蔬菜、活鱼等类别中,再次申请注册“百果园”,且最近的两个商标均已注册成功。
也许,于上市比赛中跑在前头的深圳百果园,在知识产权领域落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