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出台 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16日,记者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杭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于近期审议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该条例系国内首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该条例将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明确为医疗保障的工作原则,进一步降低药品和耗材价格,建立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
丁祖年表示,推进医保治理现代化,需要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中系统推进。
如该条例明确,将加强医疗保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同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
在医药方面,条例提出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等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协同,进一步降低药品和耗材价格,同时,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为保障浙江“到2030年,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体系全面建成”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重大突发疫情时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性、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丁祖年表示,针对浙江长期以来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等问题,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此外,针对当前各地存在的待遇政策不统一、不平衡问题,条例规定,应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
该省在条例中还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以及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并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为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条例规定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强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
搭建数字平台加强数字医保建设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杨烨介绍,按照整体智治要求,该省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领域数字化治理水平,建立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
他介绍,在“互联网+医疗”背景下,该省将实行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一站式”办理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
为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浙江还将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并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算。
“我们还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强化医保数字化网络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杨烨说。
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离不开严格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反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规定了针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调查程序,并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