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要求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意见》指出,现阶段,坚持以两部制电价政策为主体,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强化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逐步推动抽水蓄能电站进入市场。
据了解,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峰、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调节电源。可有效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已逐步建立完善抽水蓄能电价形成机制,对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发展、提升电站综合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也面临与市场发展不够衔接、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基于此,《意见》提出,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鼓励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因调度等因素未使用的中标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此外,在多个省区分摊容量电费(容量电价×机组容量)的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上网电量按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分摊至相关省级电网,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在相关省级电网按上述电量电价机制执行。
《意见》还提出,需健全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分摊疏导方式。对于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与输配电价核价周期保持衔接,在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未来三年新投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
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上一监管周期内形成的相应收益,以及执行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监管周期核定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形成的亏损由抽水蓄能电站承担。
对于抽水蓄能电站的运行管理,《意见》指出,要推动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确立抽水蓄能电站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推动电站平等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