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轶松 徐蕾

案情回顾

钱某一直想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看到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便前往其所在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术后,钱某认为并未达到术前宣传和承诺的效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韩某进行虚假宣传均被驳回,钱某不服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韩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提示

此案几经波折,争议焦点是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介绍了整形手术前后形象及效果对比,宣传其手术的治疗效果,特别是其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及手术”的二维码,并且提供了咨询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因此,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其宣传手术理念的表述意在宣传治疗效果,其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属于绝对化用语。另外,按照常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韩某所取得的中级职业医师证书及有关协会发布的聘书等均不足以判断韩某个人属于“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范畴,因此,法院判决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即使是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

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须注意合法合规。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性质。另外,广告法中对广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发布者在公众号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法知法守法。

对于浏览者而言,不要轻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更不要盲目转发,应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谨慎选择。如果遇到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自身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