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玩日期猫腻怎么治?
胡立彪
近日,位于深圳的一家沃尔玛店被消费者举报“进口啤酒篡改生产日期继续销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沃尔玛门店进行调查,证实“篡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目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件尚在取证处理中。
从媒体报道的沃尔玛方面对“篡改生产日期”一事的解释看,出现这一问题似为无意之失:这批啤酒来自立陶宛的一家供货商,“篡改生产日期”问题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沃尔玛的销售环节;立陶宛供货商承认这一批次啤酒存在日期标注错误问题,但表示这只是操作失误。
沃尔玛的这一解释显然不能服众。从全球范围看,任何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都有严格的规定,立陶宛应该也不例外。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啤酒生产商对生产日期标注问题不会不重视,在员工培训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会重点强调,员工处理日期标注时也会非常小心;即使某位员工出现操作失误,按照企业管理流程,在产品出厂销售前应有其他环节把关,日期错标问题也会被发现。几个流程下来都没能阻止错标日期产品进入市场,要么说明该企业管理混乱,要么就是有故意错标之嫌。而沃尔玛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零售企业,对进销货环节应有一套严密的管控措施,连供应商生产日期错标这么严重的问题都发现不了,说明其供应链管理存在大问题。
生产企业故意错标生产日期,这并非只是一种猜测,现实中干这种事的还真不少。从2005年6月某品牌“早产奶”(即提前标注牛奶的生产日期)事件开始,之后差不多年年都有“早产”事件发生。因存在保质期标注问题而被监管部门查处的商家,既有华润万家、大润发、永辉等这些国内大牌,也有家乐福、沃尔玛等这些国际巨头。
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产品日期标注的条款,要求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存在不标注或人为篡改日期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不过,尽管有法律法规管着,也不断有商家在这方面栽跟头。面对前车之鉴,仍有一些后继者不长记性(或故意或无意)、一错再错。何以如此?答案很简单,为了利益。
按照国家法规要求,标注有保质期的产品尤其是食品,只能在保质期内销售,过了这个期限便不能再销售,食品一般要进行回收,然后被销毁或被当成饲料、肥料等低价值物处理。基于此,商家对待产品保质期都极为慎重,尽可能地在日期问题上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了利益动机,一些商家在日期标注上玩猫腻就不难理解了。业内人士透露,在食品领域,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现象很普遍,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销售商一般不愿意要存放时间过长的货,而当销售旺季供货量大时,生产厂家一时准备不出符合销售商日期要求的货,于是就偷偷将产品提前生产、存放,但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滞后一些时间的日期。这种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对生产者而言可算一举两得,但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看,却是欺诈之举。既然可以让产品日期“早产”,那么为了利益,一些企业篡改生产日期,也就成了符合“逻辑”、顺势可为的事了。
当然,违法成本较低,也是一些商家在产品日期问题上屡屡犯事的一个因素。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日期标注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这对违法企业而言,仍难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基于此,要治理这一现象,除了加强监管,建立追责机制,还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当然,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背后的利益动机,或可考虑从改变利益损失承担机制入手,以收治本之效。目前食品流通领域比较通行的一个行规是,预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商家会拒绝进货,剩余2/3保质期的会被归为促销产品,而最终过期的食品则要退还生产厂商,损失概由生产厂商承担。这种不合理的风险承担模式,逼迫厂家动起伪造食品生产日期的歪心眼。有专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推行一种新机制,规定因食品临、过期而产生的相关损失由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同时,扶持第三方企业回收过期食品,对其进行非食品化再利用。解决了后顾之忧,就没有多少企业愿意冒险玩日期猫腻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