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凡

荣先生与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委托采购车辆协议》,约定通过该公司平台购买一辆宝马车。随后,荣先生发现车辆里程表被人为调整过。

荣先生诉称,他想购买一台二手车,通过某二手车网查到一辆宝马车。2019年6月6日,该网站工作人员拿来一份《委托采购车辆协议》让其签字,同时告知如果公里数调表了可以赔三倍。他在合同上签字,并支付了8.7万元预付款。后查询到该车里程表被调整过,他认为,二手车经纪公司隐瞒了车辆的重要情况,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属于违约。同时,他认为《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中“因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车辆的真实里程数乙方无法精准获知,故乙方不对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负责”是格式条款,二手车经纪公司也未尽到提示义务。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6月6日签订的《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二手车经纪公司退还他已经支付的预付款8.7万元。

被告二手车经纪公司辩称,公司确实与荣先生签订了《委托采购车辆协议》,现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但是是因为荣先生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收款后,当日以28万元的价格向车商全款采购了该宝马车,采购完成后向荣先生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车辆过户证件以备提档过户使用。荣先生以需要再考虑一下、家人不同意购车等理由拒绝提供过户证件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荣先生邮寄送达了《购车扣款通知书》,要求荣先生收到后三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履行协议内容,但之后未收到回复,且荣先生拒不履行协议,属于违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首付款8.7万元,不同意荣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手车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之情形。本案中,《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中“因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车辆的真实里程数乙方无法精准获知,故乙方不对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负责”系由二手车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去了己方义务,应属无效。结合在案证据,荣先生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里程数被修改,而二手车经纪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行驶里程数是真实有效的,故法院认为二手车经纪公司未尽合理审查和披露义务,系违约。故对荣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并非天然的无效条款,但存在以下情形时格式条款无效: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委托采购车辆协议》中“因二手车属于特殊商品,车辆的真实里程数乙方无法精准获知,故乙方不对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负责”的条款,系二手车经纪公司为了与不同委托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委托人协商的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首先,鉴于真实的里程数系二手车交易中的重要参考指标,免责条款单方免除了二手车经纪公司如实反映车辆里程数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故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二手车经纪公司与荣先生之间系委托关系,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进行委托购车事宜时,应严格履行受托义务。再次,荣先生已依约支付涉案车辆的预付款项,发现车辆存在里程问题要求停止交易的行为,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行为。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荣先生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返还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