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1日讯 今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一则关于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某平台上开设网店“爱思特春天整形美容医院(旗舰店)”。2020年11月26日直至案发,当事人根据关联公司提供的素材,以患者吴菲的名义发布有图文广告,含有“体验后第 25 天”、“微整形效果好”内容。

在一家医美平台上开设网店“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2017年2月8日至案发,当事人以患者黄梦娇(昵称“小新”)的名义发布有图文广告,含有“玻尿酸隆鼻项目术后第40天,原来这位叫小新的姑娘没有高挺的鼻子,没有尖尖的下巴,……后来她去整形医院注射了玻尿酸隆鼻和丰下巴,之后的效果非常好”等内容。2020年12月至案发,当事人在销售的“【激光脱毛】脱唇毛/腋毛年卡 12 次 冰点无痛脱毛月光真空脱毛 肌肤滑溜溜从此脱颖而出”产品广告页面中,宣传有激光脱毛的方法和技术。

在某消费点评网站上开设有网店“爱思特春天整形美容医院(旗舰店)”。2020 年 12 月至案发,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如下违法广告:1、当事人在销售的“【迈阿密丰胸】★自体脂肪 二次发育┋手感宛如棉花糖”产品页面中发布有图文广告,在广告页面中使用当事人外科技术院长张若梅的名义及照片,且广告中含有“精于术中 院长亲自主刀确保手术效果……”等内容,并在广告页面中宣传有当事人丰胸医疗过程中使用的“抽脂技术”、“离心提纯技术”、“多层次注射技术”、“高存活技术”等医疗技术;2、当事人在销售的“【肋软骨隆鼻】精雕细琢 拥有立体翘鼻 院长亲诊”产品页面中发布有图文广告,在广告页面中使用当事人整形科技术院长欧阳黎平的名义及照片,且广告中含有“精于术中 院长亲自主刀确保手术效果……”等内容;3、当事人在销售的“【脱毛年卡】①唇毛/腋毛年卡 12 次②光洁肌肤③干净清爽”产品页面中发布有图文广告,在广告页面中宣传激光脱毛原理、技术和效果,并宣传有“有效清除、不再生长”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激光脱毛只能保证一个疗程内不再生长,不能保证永久不再生长。

另查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仅为“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通报称,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并且,当事人在涉案激光脱毛医疗广告中,宣传激光脱毛能“有效清除、不再生长”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30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合计5万元。

资料显示,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美容皮肤、医学检验等。李之奇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为持股100%的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