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珠海市出台《珠海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制度》
如果发现珠海市户籍人员在外流浪,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应该怎么做?近日,珠海市出台《珠海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珠海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流浪乞讨现象,推进建立覆盖全面、协调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珠海市。(摄影:吴长赋)
做好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建设和回访工作。为着力解决好珠海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回得去、留得下、兜得住”的问题,珠海市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珠海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个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珠海市救助管理站和斗门区救助管理站要加强与其他地市救助管理机构的信息对接,及时做好珠海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接回工作。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兜住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珠海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机制,加强救助帮扶。对已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属地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其家庭状况,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庭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重点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寡老人等特殊人员实行精准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定已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并及时报告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安置措施。
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流出地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镇政府(街道办)督促家庭落实监护人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主动对接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接回辖区内户籍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村(居)委会要动态掌握辖区内贫困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外出情况,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遗弃、虐待或强迫其外出流浪。
(作者单位:珠海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