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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关喜如意通讯员/莫冠婷靳皓晨)近日,《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重新修订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当拓宽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认定条件。广东于2015年1月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6年来已为70多万人次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此次重新修订旨在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在粤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