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粤破冰 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将迎来怎样的变化?
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以下简称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第一案正式诞生。
“这是我国首次采用特别代表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开创了我国证券史之先河,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是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于孝建向记者指出。
作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能够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在新《证券法》实施一年之际,该制度终于在广东破冰。它究竟如何发挥作用?对资本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在康美药业案中,能否帮助投资者顺利获偿?记者采访了诸多法律人士。
集体诉讼打通“维权难”痛点
早在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在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制度首次正式亮相。
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参加民事赔偿诉讼。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默认参与诉讼,退出才需要明示,这意味着凡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使不参与诉讼,也有机会获得赔偿,大大降低诉讼维权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将适格投资者纳入救济范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欣向记者指出。
在过去,“维权难”是中小投资者的痛点,他们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即使因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导致受损,也会因为取证、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诉讼流程而选择“沉默”,因为诉讼成本、诉讼时间长而放弃维权。
而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投资者的诉讼事宜不仅由投保机构代劳,还获得公益性诉讼支持。“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极大地降低了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解决了受害者众多、分散、小额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于孝建指出。
目前有两家投保机构被赋予诉讼代表人资格,分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此次康美药业诉讼活动的投保机构是投服中心。
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颇多,比如,提高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过去一个证券诉讼案从提交起诉材料到审判需要2至3年,需要不断重复开庭处理一批又一批相同的案件,而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只需要一次完整的诉讼程序即可批量解决纠纷。”罗建欣说道。
与此同时,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还能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
对违法犯罪“零容忍”广东为制度“破冰”
但多位法律人士也都不约而同提到,作为一项创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在试点,需要探索和不断完善。广东成为制度破冰的起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5月15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下发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增巨额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针对ST康美的民事赔偿诉讼也由此拉开序幕: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ST康美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约41万元,并提起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26日,11名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取得新进展,投服中心发布公告接受投资者委托,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超过50名适格投资者的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所谓的证券集体诉讼。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应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康美药业案作为2020年以来证监会处罚的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维护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瑜向记者指出,此次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制度率先在广州中院落地实施,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面对违法违规需承担更高法律风险,如何合规经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加强风控是上市公司急需关注的问题。
投资者能否获赔尚存悬念
对广大康美药业投资人而言,最关心的是赔偿问题。
当案件转为集体诉讼之后,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是否也大大提升了?答案是不一定。多位律师向记者指出,虽然集体诉讼降低了诉讼门槛、简化了流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损投资者都能顺利获赔,赔偿结果还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
“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投资者均满足索赔资格,即使是适格投资者,在裁判损失时也会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实际获偿的金额还受限于被告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该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即使判决索赔生效,也难以获得赔偿。”钟瑜提醒投资者要关注实际获偿的可能性,不能盲目乐观。
根据ST康美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财务危机,大量债务逾期,正被实施托管。但值得期待的是,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中,投服中心还将审计机构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既增加了投资者实际获赔的金额及可能性,又压实了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和作为‘掌舵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们的责任。”罗建欣分析指出,该举措对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大的威慑力。
律师认为,ST康美作为首单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将树立典型案例,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效果,使市场充分认识到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南方日报记者张艳周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