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近日,这项改革任务被列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中。

“深圳将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这是对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变通,是对现行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内容未脱离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制度设计时也考虑了权利救济及后续处理等问题。除名制度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继续为全国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钟鑫说。

为何要立法解决企业退出问题?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赖丽英表示,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商事主体年均增量约50万家。在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部分查无下落、脱离监管、无年度报告和纳税记录的“失联商事主体”也逐年增长,不仅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并且威胁了市场交易安全,增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另外,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存在漏洞。”深圳企业注册局法制科科长王莺翘说,目前对“失联商事主体”的处理方式是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后仍无法联系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仍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则无有效手段进行处理。

为解决有关问题,深圳将通过立法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钟鑫介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这项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而对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市场环境就像一条江河的水,必须是有出有进,才能流动起来。企业是否能顺利退出,涉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力。”赖丽英说。

中美创投总裁胡浪涛认为,深圳试点实行企业除名制度后,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便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主体退出手续,对社会信用体制建设也大有助益。“建议实行企业除名制度,要先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市场主体可以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关制度,会更加高效。”深圳市安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方先洋说。

南方日报记者张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