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坚持依法行政、防范侵犯民事权利风险、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4个方面,对广东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作出指导。

《指导意见》指出,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乱发文;依法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清理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在财经纪律方面,《指导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为确保民法典有效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侵犯民事权利风险防范。

行政机关要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实施行政执法要依法保护相对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具体来看,执法检查时要防止扰民,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

《指导意见》还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时,要及时依法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各级政府和部门也需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

南方日报记者陈伊纯通讯员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