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鲁中晨报淄博8月6日讯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5日,我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三)“?”“-”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五)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 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六)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 住宅区名称的通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经法定程序命名或者更名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申报审批(许可)、营销广告、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应当使用标准名称,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名称用字。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马斌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