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时隔七年修订“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南方网讯深圳拟推出商事登记领域重大制度创新,设立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以此破解“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等风险隐患问题。8月24日,深圳市政府首次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失联或僵尸商事主体”占比近三成
深圳是全国最早开展商事制度改革的城市,2013年3月1日出台并实施全国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此次修订时隔7年多,重点围绕“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发展,但其数量大增的同时,两类状况异常的商事主体数量也逐年激增。第一类是“失联商事主体”,即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这类商事主体查无下落、脱离监管、无年度报告和纳税记录;第二类是“僵尸商事主体”,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注销手续并不得从事与清算、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却一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包括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责令关闭的商事主体等。
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深圳商事主体信息系统记载的这两类商事主体高达126万家,占商事主体总存量的27%。而由于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漏洞,这两类商事主体始终无法有效治理,数量不断上升,不仅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降低政府治理效能,还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
公告期内主动消除失联状态或可免于除名
为消除风险隐患,修订草案拟作出两个重大制度设计,一是创设除名制度,拟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
这对于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则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二是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实施市场强制退出。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与依申请注销相同,商事主体资格消灭,完成市场退出程序。这将彻底消除大量“僵尸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
修订草案也同时作出权利救济安排。对于“除名制度”,将规定除名前商事主体有知情权、除名公告期内的异议权、除名后的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等。凡在经营异常名录期间和公告期及时主动消除失联状态或者自愿申请注销的,均可以排除适用除名制度。“依职权注销制度”也采取了类似法律安排。
“两项制度是对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变通,其内容并未脱离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对现行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带来的影响程度有限、风险基本可控。”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说。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将规范统一
修订草案还将压缩商事主体相关材料的提交种类或者次数,减轻商事主体申请负担。比如,减少设立登记材料的种类,此前设立商事主体,需提交六项材料和存在一个隐形材料的兜底条款,修改后仅保留“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或者协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身份证明”等四项具体材料。再比如,避免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重复提交。此前除商事登记机关要求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外,税务、社保、海关等部门也要求商事主体提供类似材料,存在一个事项信息多次申报、反复申报问题,修改后将实行“多报合一”制度,无须重复提交。
同时,鉴于目前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四种营业执照,且记载内容均不相同,增大了市场交易主体识别不同商事主体的难度。此次拟将上述四类营业执照规范为统一式样和内容,记载事项均包括名称、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成立日期等。
此外,由于深圳市场活跃程度高,很多商事主体的主要活动区域是在登记辖区之外或特区之外,部分商事主体甚至完全网络化。这些高流动性和变动性的商事主体不能及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导致实践中部分商事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行政处罚甚至被撤销登记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此,修订草案拟建立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要求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就确定专门的管理联系人,专门负责与商事登记机关的联络,方便其及时得到指导服务,也减少因联络不畅导致的商事主体失联问题。
南方日报记者张玮实习生黄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