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中山流动摊贩管理将有法可依,今年10月实施
“在这部条例出台之前,中山市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8月28日,在《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符英表示,《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市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等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与《条例》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南方+记者梳理了其中的十三个中山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亮点是什么?
答:通过制定《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缺乏城市管理标准和行为规范的问题。条例界定了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责,并要求市政府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规范。同时,条例明确了市民和有关单位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列明了予以禁止的行为。
二是解决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较为宽泛,对罚款的幅度没有具体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废止,多年来中山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罚款数额上缺乏明确依据,导致城市管理水平受到影响。条例结合中山市实际,对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了符合中山市实际的处罚标准,给部门提供了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为提高中山市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是解决中山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法规制度保障不足的问题。市容与环境卫生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评比中的一个重要评分项目。条例的实施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促进政府加强管理,规范、约束、引导市民和企业的行为,优化中山市市容,保证环境卫生的整洁。
陈符英表示,条例以法规制度、法定责任要求政府以高标准制定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规范;建立责任区制度,细化操作性,推动全民参与社会治理;对城市顽疾实行分类治理,科学施策;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依据,保障城市管理能获得高效率、好效果。
问题二:条例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措施促进市民参与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
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参与,条例设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并配套了管理措施,保障该制度的落实。
一是明确责任区划分的标准、确定责任人及其义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责任区的范围,同时明确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特殊场所责任区的界限;第十条则针对不同的责任区,确定相对应的责任人,对跨行政区域责任人认定、无法确定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争议等特殊情形提供了解决的途径;第十一条明确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如何履行义务,作为责任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二是设定了责任告知和挂牌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确认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还要制作责任告知书,由村、居委会送达给责任人;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应该设置管理责任牌,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内容,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范本,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
三是设定监督落实制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居委会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督促责任区制度的落实,对责任人履行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第十四条规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每年对村、居委会落实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成绩好的表彰奖励,落实不到位的予以教育整改;
四是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对不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人,规定了处罚措施,除了要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条例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城市各层次不同需求,给予地摊经济一定的生存空间,同时实现城市管理目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避免出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问题。目前中山市在三乡、小榄等地划定临时摆摊区域,取得不错的效果,既体现了地方立法的温度,又彰显了城市管理的高度。
问题四:条例针对“城市牛皮癣”问题有没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答:“城市牛皮癣”问题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针对这个问题,条例采取治理与疏导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疏导就是给予出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张贴宣传品的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维护管理。加强治理就是堵,在执法过程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在规定位置张贴的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张贴者处以最高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对于经营户超出门面范围经营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六:对于车辆维修美容清洗店或者个人占用人行道清洗车辆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七:对于公司为了做宣传,安排员工在路边停放的车辆上投放广告宣传单张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八:对于临街商铺空调器凌空滴水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符合相关市容标准。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九:对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问题十:什么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它和中山以往的“门前三包”制度有何区别?
答: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将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区域划分为不同的责任区,并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履行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落实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它是根据近年来实际工作取得的经验,在原有的“门前三包”制度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问题十一:对于责任人没有按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的行为,条例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开展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推动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区的义务,对责任人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及时教育、催促整改,或者报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十二:条例要求责任人在责任区临街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这个责任牌应由谁负责制作和悬挂?
答: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责任牌范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作并组织悬挂。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牌内容应当包含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问题十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那么制定规划时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答:中山市在制定规划时,严格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中山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标准与规范,综合考虑用地空间布局、人口分布以及道路交通等因素,在各层次规划中落实相关环卫设施。
具体设施设置标准和原则如下:
垃圾收集站:每0.1~1平方公里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再生资源回收点: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周围宜设绿化带。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800米。
南方日报记者廖瀚
通讯员钟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