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现场。

举行立法论证会 下月提交人大审议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8月31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迟玉华 牟晓慧) 为优化政府立法流程,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渠道,8月27日,《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在淄博市司法局举行。记者从论证会上获悉,《条例草案》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的制定为淄博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意义重大。

淄博此次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题进行地方立法,开创全国地市级城市的立法先河。《条例草案》所指污染源,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等过程中产生并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能够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发生源,并对工业企业、扬尘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及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共5章41条,包括总则、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数据应用、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草案》指出,排污单位建设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报告故障信息后4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开展人工监测,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故障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当使用备用仪器;设备故障无法修复的,应当更换。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更换。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施更换。

《条例草案》明确,上传至市级监控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和环境保护税征收等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视频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证据。电量监控异常数据、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控制和记录系统运行异常参数,可以作为排污单位涉嫌环境违法的线索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了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罚则,比如说,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未保证正常运行,以及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设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

在立法论证会上,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博市住建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水利局、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淄博市税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淄博市人大代表、淄博市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的多位专家,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安装情形、安装条件以及自动监控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内容详实、针对性强,符合淄博实际,体现了时代精神。同时,就立法定位、具体措施、规范表述等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淄博市司法局表示将认真予以研究和吸纳。该《条例草案》拟于10月份提请淄博市人大审议。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利用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实现有效的环境监管,用信息化手段助力环保工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