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目前广东474个街道已全部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和人民群众、组织代表活动和完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人大街道工委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延伸和拓展。近年来,广东人大街道工委通过丰富的实践证明自身填补基层人大工作空白、密切代表与选民之间联系的作用,但也出现职责任务不够明晰、机构建设不够完善、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等一些与人大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省人大街道工作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回应和解决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省人大街道工委定好位、明职责、强能力、给保障、有作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曾超鹏表示。

本次《条例》共20条,内容精简、“含金量”高,对街道工委职责、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条例》首先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定位,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也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实践中,部分人大街道工委对“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感到困扰。《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作了逐项列举规定,其中既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规定人大街道工委需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做好监督、选举、调查研究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此外,完善的制度建设,是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部分人大街道工委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导致具体开展工作遇到困难的问题。《条例》要求人大街道工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检查、联系代表和选民、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并对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事项、会议列席人员等作了具体规定。

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据统计,在全省474个街道中,大概有426个街道配备了专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占比约为90%。但在实际工作中“名专实不专”“专职不专用”“一人委”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常常是“种了他人田,荒了自己地”,人大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对此,《条例》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除了设主任,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副主任和委员,对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解决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第十九条专门对经费保障问题作了规定,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考虑到做好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是人大街道工委的重要职责,为促进人大街道工委更好履行监督职能,《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开展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首先应当贴近民生、突出重点,同时可以综合运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对监督结果的处理,《条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部分城市街道成立了“代表议事会”等居民议事组织,作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居民充分参与治理的创新平台,在了解社情民意、解决民生实事、推进协商民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从立法上鼓励探索基层民主的有益形式,《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帮助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切实学习掌握《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广东的相关培训安排,省人大将于9月上旬举办镇(街)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培训班,专门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处室负责人进行《条例》解读。”曾超鹏表示。

南方日报记者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