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制定方案,拟于广清接合片区试点农地入市
清远拟于广清接合片区试点农地入市,符合条件可直接就地入市。
9月7日,《清远市(广清接合片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挂网公开征求意见,试点范围为清远市广清接合片区(清城区、清新区、佛冈县、英德市连樟样板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办法》明确,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建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透露,该《办法》是借鉴已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清远市广清接合片区实际情况草拟的,目的是为助力清远市建立国家城乡融合发展实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发展,加快推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确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办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进行商品住宅建设。
符合条件可直接就地入市
据《办法》,“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可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有严格条件的限定,条件具体有五个,分别是:符合所在地县(市、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相关产业规划;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且已补偿完毕,或经地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人等产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国内已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地区一样,《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未经公开入市交易的,农民集体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在年限问题上,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出租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公开交易中的两个“三分之二”
公开交易的程序有八个,分别是申请、审查、地价评估及入市方案拟定、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审批、公告及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签订书面合同。
值得留意的是,申请和方案入市表决这两个流程涉及两个“三分之二”,分别是: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市条件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
“入市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并形成表决材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方案应当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土地转让、转租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先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转让、转租。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标准由试点县(市、区)确定
据《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的,相关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收取标准由试点县(市、区)确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和监管。
在开发管理上,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出让、出租期限届满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可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并对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方日报记者】何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