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领一次性资助
9月22日,15届1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办法”)。
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拥军优属措施更加优化,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合法享受抚恤优待。新办法鼓励在重要节日期间自行开展慰问活动,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创业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到优秀基层官兵家中慰问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新办法强调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规定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广州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自行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新办法还规定,对本年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现役军人,由其家属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对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
非本市户籍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新办法适当扩大了优先礼遇措施。新办法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高铁)、公路、航空、港口、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随同上述对象出行的家属,专设窗口或者优先提供服务。
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自然风景区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本市户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证免购门票。
新办法增加规范抚恤优待相关凭证使用措施,明确现役军人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持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具有优抚优待功能的社保卡刷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新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退役军人通过中高职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等途径提升学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新办法对于退役军人进行适应性培训和创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
退役军人需要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贷款、税收等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荣立三等功以上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纳入优先轮候范围
新办法规定,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配租等优惠。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役军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配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新办法还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帮扶孤老退役军人和孤老其他优抚对象改造危房,改善孤老退役军人和孤老其他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自愿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视同有重大贡献人员,纳入优先轮候范围。
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军属、退役军人
新办法规定,广州市鼓励有关单位在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新办法明确,广州市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相关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相关场所以及享受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的优先服务。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办法还规定了享受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解决途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报。优抚对象对其享受的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业务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相关业务单位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或转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新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拥军优属义务。具体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复制抚恤优待相关凭证
新办法规定,抚恤优待相关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复制抚恤优待相关凭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抚恤优待相关凭证或者冒用他人的抚恤优待相关凭证。
新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买卖、伪造、变造、复制抚恤优待相关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抚恤优待相关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抚恤优待相关凭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纳入失信信息。
【南方日报记者】黄舒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