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湿地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违法占用湿地须等面积恢复重建
南方网讯27日,广东人大网登出《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按重要程度分国家、省、一般三级管理湿地,设定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标准,并界定破坏湿地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首先对湿地进行界定,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条例》提出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即按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条例》还提出建立保护区保护湿地。包括典型的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等,都应根据实际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而未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等的区域,可建立湿地公园。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条例》还强调,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湿地。其中,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应按规定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临时占用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一年内对所占湿地的生态进行修复。如果擅自使用、占用湿地并造成损害,违法主体应实施修复,而违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有关部门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负担。并且,如果受损湿地无法完全修复,违法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也特别对红树林保护作出规定。禁止非法移植、采伐红树林或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因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或临时使用红树林林地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还对禁止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等进行规定。
南方日报记者张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