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文为承租者、房屋权利人提出维权途径
南方日报讯(记者/郎慧)为妥善处理住房租赁纠纷,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12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印发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指引的通知》(下称《调处指引》)。通过两项新通知的发布,广州市住建部门对市场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行为规范,并分别提出三种维权途径保障承租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要求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特别对于投诉量较大的问题,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对于发生经营困难的住房租赁企业,要求企业及时向总部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特别涉及到“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最小化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行为,《通知》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同时,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协助各区住建部门、属地街道及涉租赁纠纷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赁纠纷。
除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行为以外,为保障出租房屋权利人与承租人权利,《调处指引》分别给出了3种维权途径,其中,承租人可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的方式,与住房租赁企业协商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租赁房屋所在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经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12345热线向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租赁房屋所在镇(街)反映,或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最后,上述方式均无法达成双方和解的,《调处指引》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出租房屋权利人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也可以采取3种方式进行维权,包括可按约定终止与住房租赁企业的委托合同,及时收回空置房屋;对于尚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权利人可以个人名义或选派代表与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协商达成和解;或按上述承租人解决方式,拨打相关职能部门热线;在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诉诸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