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在深实施
南方日报讯(记者/苏国锐)近日,在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诉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大疆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损害。
这是我国首次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长期存在“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在专利民事案件中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能有效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利益。
原告大疆的外观设计专利“云台相机”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专利金奖,大疆也在欧美、日本等市场申请了专利,专利价值获得全球市场认可。
大疆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发现众多国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在线销售推广的“FIMIPALMGimbal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特征相似,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大疆提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在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小米有品、亚马逊等网站存储,无法获得上述销售数据,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故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调取被控侵权产品近三年销售数据,并向法院请求颁发临时禁令。
在审理该案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侵权,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大规模流入市场,将严重削弱权利人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实尚未查明,本案需对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继续审理,故无法对本案一次性作出整体判决。但鉴于被告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查清,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对已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将继续审理,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后续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因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并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大疆公司“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于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钟小凯介绍,我国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一审先行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不具有既判力。而临时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当发生权利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时,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