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因个别业主不签约导致城市更新项目“难产”的问题将在深圳得到改变。12月30日,深圳在全国率先推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将创设“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明年3月1日起,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个别业主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政府将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明确城市更新公益优先导向

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下统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

“政府主要通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等发挥引领作用。同时,明确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造,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市更新,由政府组织实施,突出政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公益优先导向。

条例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并设置了最低的补偿标准。对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

安置补偿费最迟应在物业权利人搬离之日起按约定给付;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

城中村合法住宅可参照

条例规定,未经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个别业主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条例,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95%,且经区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可依法依规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