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野外用火,后果很严重!梅州五华3人被拘留10日
当前正值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杜绝火灾隐患,五华县公安局结合上级要求,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1月2日至4日3天内,该局查处了3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
1月2日13时许,该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龙村镇塘湖村村民毛某贤在塘湖村下坝的田地焚烧禾杆引发山火。接报后,森林警察大队会同龙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当天下午,违法人员毛某贤摄于公安机关的威力,到龙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询问,毛某贤(男,64岁)如实供述了其在龙村镇塘湖村下坝的责任田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禾杆,在焚烧禾杆过程中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
1月4日15时许,该局华阳派出所接到华阳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报警称:有村民在华阳镇小拔村一田地违规野外用火。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依法将违法人员刘某珍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违法人员刘某珍(女,61岁)如实供述了其在华阳镇小拔村坪上距离山林1.5米处的田地里焚烧木薯杆的违法事实。
1月4日17时许,该局河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河东镇黄湖村天云岭森林公园附近发生山火。接报后,河东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随即将引发山火的违法人员刘某新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违法人员刘某新(女,67岁)如实供述了其于当天16时在河东镇天云岭森林公园附近的一处菜地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后火势蔓延至旁边的山林,致使山火蔓延。经林业站现场初步勘查,该起火点位于林地内,过火面积2.8亩。
上述3名违法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毛某贤、刘某珍、刘某新3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充分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温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