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欠千余万不还 深圳法院冻结其粉丝打赏的礼物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热度十足,主播们公屏上的“火箭”“游艇”等直播礼物层出不穷。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货币价值,受法律保护。但当这些财产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冻结粉丝给主播打赏的“礼物”,限制被执行人对“网络虚拟财产”变现,促使网络主播主动履行债务,成功执结一宗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经纪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经纪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黄某支付经纪报酬、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共计1300余万,南山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黄某迟迟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深圳法院鹰眼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执行平台对黄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证,依法扣划黄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余万。
2020年10月某天,申请执行人向南山法院提供线索,称黄某可从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高额直播收益,除基础合作分成外,还有直播间的礼物分成等收益,由该公司以平台币形式发放至黄某的直播账号内,次月黄某便可提现结算至自己银行存款账户。
但这些直播“礼物”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人民法院可否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充分研读相关法律后,确定了执行思路:被执行人在直播平台的平台币、粉丝礼物等“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确定思路后,执行法官火速出动:
一是冻结黄某在网络直播中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跨市前往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禁止黄某在该公司名下的直播平台上变现、提现。
二是查询黄某直播平台绑定用于提现的个人银行账户,及时对该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三是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过程中,执行法官仅对黄某提现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不影响该账号正常登陆和直播业务开展。
不久后,黄某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案已成功执结完毕。
南方日报记者苏国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