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重拳严防长租公寓“爆雷” 住房租赁企业须开设唯一租赁资金专户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斌)开设唯一的租赁资金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多部门协同监管……2月1日晚,由深圳市住建局起草的《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以深圳市住建局等7部门名义发出,提出一系列严格租金监管的措施,以杜绝长租公寓“爆雷”现象再度出现。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立法滞后,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野蛮生长”、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尤其是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有些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者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有些甚至打着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疫情导致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长租公寓市场秩序,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亟需对其租金资金加以监管,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通知》以这些问题为导向,从建立银行专户制度、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加强监督管理4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开设唯一的租赁资金专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无论其开立多少个银行账户,其在经营期间都应使用该唯一专户向各承租人收取押金和租金。专户的确立与变更都应作为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同时,在“市租赁平台”、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和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专户信息。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在确立专户时应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按约定的监管条件、内容、方式及流程履行其资金监管义务,并将监管资金的收支信息及时推送给市住建部门和深圳银保监部门。
在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或者银行保函等规定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内容,在获得承租人签字确认后,才能继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一度曾给租房者造成巨大压力的租房消费贷也被套上了“紧箍咒”,《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并将贷款全额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租金优惠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通知》还对各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予以了明确,并建立了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