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起正式施行。长期以来,广东以“三旧”改造为抓手,有力推动了存量土地的循环利用。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办法》进行权威解读并指出,制定《办法》是为了总结提炼过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以省政府规章确立下来,有利于打消一些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对“三旧”改造存在的疑虑。同时,《办法》提炼出“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等,为深入开展“三旧”改造实践探索提供了制度平台。

稳定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记者了解到,“三旧”改造是广东省政府与原国土资源部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省政府于2009年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推动“三旧”改造破冰起航。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7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官方解读,“三旧”改造已成为广东深化改革的知名品牌,得到国家充分认可并在全国复制推广。为延续巩固已有改革创新成果,迫切需要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以省政府规章确立下来。

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对“三旧”改造的重要性、长期性、合规性等存有疑虑,支持推动的动力和意愿不足。因此,也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工作合力,加快盘活“三旧”用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建立了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对于改造主体,从地价优惠、税收计收、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降低改造成本,加快项目实施。对于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项目,允许原权利人分享土地出让收益。此外,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及预留公益性用地,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为政策调整完善预留空间

《办法》与广东现行的“三旧”改造政策要如何衔接?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起草过程中,《办法》将现行“三旧”改造政策文件中较为成熟且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举措纳入其中;对于一些实施时间不长、较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暂不予纳入。

比如,对于此前提出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等,目前各地仍在实践探索中,成功案例较少,尚未取得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因此暂未纳入《办法》,但各地仍可开展实践探索。

此外,《办法》通过采用相对原则定性的表述,为今后政策调整完善预留空间。如按照现行“三旧”改造政策,地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省按照30%的比例补助该地市。但在《办法》中采用“一定比例”的表述,没有限定具体数字,为下一步该项政策的调整完善预留了空间。

《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了“责令交出土地”措施,因其有利于推动解决动迁问题而备受关注。对此,省自然资源厅在解读中回应,本条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定。

南方日报记者黄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