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否坐火车、住酒店?申请个人破产,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不少人对此一头雾水,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满足什么条件?债务人可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有哪些规定和限制需要遵守?……
小南从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宣布破产后四个方面,整理出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话不多说,快往下看。
【准备阶段】
Q: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A: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的,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
【申请阶段】
Q:债务人可以选择哪种破产程序?
A: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岀相应的破产申请。
Q: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A:债务人认为自己没有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提出异议。
债务人认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转入重整程序。
债务人认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可行性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和解申请
Q:债务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破产申请?
A:可以通过“深·破茧”小程序或网页端填写电子表格并上传材料,也可以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寻求协助。
Q:债务人如果撤回了破产申请,可以再次提出吗?
A: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岀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的,不影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免责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但在此期间内,债务人仍然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
【受理阶段】
Q:破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债务人能够推荐破产管理人吗?
A:不可以。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提供到期债权证明的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摇珠等方式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债权人未推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类型、选任方式、难易程度、债务人已知债务数额和财产价值等要求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破产管理人人选后作出指定。
Q:破产案件是如何办理的?
A:在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接受债权申报、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在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Q: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有哪些规定和限制需要遵守?
A:应当做什么?
√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应当明本人破产状况做什么
√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不能做什么?
×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出境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职务
【宣告破产后】
Q:什么是破产免责制度?
A: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条件,依法裁定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Q: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是否立即免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
A:不是。自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管理人将继续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继续对债务人新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遵守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并且应当定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债务人未遵守义务或者行为限制的,将可能导致免责考察期延长,最长可至五年。
Q: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什么时候解除行为限制?
A: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人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行为措施的,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行为限制,人民法院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解除。
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南方日报记者苏国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