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最终产生债务310万余元,佛山市民陈女士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日记者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陈女士收到了改判结果,涉案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陈女士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陈女士的丈夫何先生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以何先生和陈女士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和陈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陈先生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而陈女士作为其配偶有获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陈女士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陈女士表示,其与何先生已分居多年,自1996年至今均在北方工作、生活,两人已长期无联系,彼此经济独立,何先生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提供了相应的新证据加以证明。

“在本案中,案涉债务涉达310万余元,已超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的范围。”承办检察官赵彩云通过审查原审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了解到,何先生因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经过陈女士同意或夫妻具有担保的合意,亦无证据证明陈女士从上述担保行为中获取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陈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配偶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非举债配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屡见报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出,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确定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向性保护的立法理念,更加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尹辅华

【通讯员】刘宇靖付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