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法!虚构事实骗捐最多罚二十万
南都讯记者吴璇3月30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获通过。根据《条例》,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将被罚二十万。
募捐数额超出受益人需要的应修改方案
此前对《条例》进行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筹集慈善财产的重要方式,为确保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应对上位法关于公开募捐特别是联合募捐的程序予以细化。因此,此次交审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根据《条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条例》还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虚构事实骗捐最多罚二十万
根据《条例》,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而未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的,如果有违法所得,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
在《条例》审议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参与慈善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优待,是对其参与慈善事业的认可和肯定,同时也能更好地激发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以相关记录作为给予优待的参考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
根据《条例》,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条例》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建议本条例在慈善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机构的作用,增加捐赠人行使查询、复制权受阻时,请求慈善行业组织、社会监督机构给予协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