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钱鼓励买买买,派发各种消费券,成为最近各大城市经济复苏的“关键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超过20个省市宣布发放电子消费券,总额逾50亿元,撬动消费、提振经济的作用非常显著。4月15日上午,刚刚从疫情中苏醒的武汉也迅速加入这一队伍,正式派发2000万消费券。

各地消费券在总规模、派发方式、平台和使用规则均有不同。消费券的申请及使用体验究竟如何?是否还存在哪些疏漏?主要消费品类又是什么?为回答上述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使用过消费券的杭州本地居民,了解他们的实际使用感受。

“比口罩好抢得多”

“我没感觉难抢,甚至不需要抢,直接点开就有了。周围抢到的人挺多的,还没听说有谁是想抢没抢到的。”杭州居民小张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多位受访杭州居民都有类似的感受:消费券不难抢,比预约口罩方便多了。

小徐是一名正在杭州家里上网课的研究生,她分享了自己抢消费券的经过。最初,她看到一篇当地媒体的消息称10号上午十点可以领消费券。于是她在10号9点55分的时候进了支付宝搜索杭州消费券,而后弹出一个专门的界面。“10点的时候点击领取,点了好几次都说繁忙,我就返回再刷新重复了4、5次,最后就抢到了。”

截止目前,杭州消费券已发放两期,共四轮。第二期消费券于4月3日发放,共150万份卡包,每份卡包价值100元,内含3张不同价值的消费券。

相较第一期,第二期消费券有了更高的消费和优惠门槛,其针对的消费领域也展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第一期的消费券都是满40减10,居民多倾向在便利店、水果店等地方买东西。而第二期的消费券是有阶梯的,如满100减20、满200减35等,通常用于大额消费。

例如,小赵是一位本地上班族,他抢到了第一期面额较小的消费券,于是选择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些冷冻食材用来做早餐。小徐则抢到了优惠金额和门槛都比较高的第二期消费券,故选择去杭州宜家消费,最终凑到了400元的满减金额。

不过,由于第一期消费券面值较小、量多,用不完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小赵告诉21记者,第一期他抢到了5张,但在7天有效期内他只能用掉两三张,而第一批没用完的话,第二批也点不了领券。他直言道,“主要还是最近手头比较紧张,所以买的都是生活必需品。不过想着有优惠,确实会有意识地去用一下。”

整体而言,疫情之下,消费券的确在提振消费、恢复经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4月10日上午开始发放的第四轮消费券,仅用时1分49秒就一抢而空。而根据杭州市商务局统计数据,截至4月14日16时,全市共兑付政府补贴3.03亿元,已带动杭州消费32.5亿元。

警惕消费券套现

消费券日益流行之余,套现与交易现象也在悄然滋生。

根据杭州消费券活动规则,如用户出现买卖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取消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并有权回收用户获得的奖励。

然而据小赵透露,目前杭州消费券仍存在套现问题,“就是找店家用消费券,假装在店里买了东西。在这个过程中不产生实际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店家再把钱转过来。”

例如,消费者在领取杭州消费券后与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商家账户则可收到40元,其中10元即是杭州消费券的抵扣金额,抵扣完成后,商家再将40元扣除相关“好处费”返还给消费者,实现最终的套现。

从法律角度审视,如何定性消费者套现的行为?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韩飞律指出,国家通过支付宝向消费者发放消费券的目的在于刺激消费,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然而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进行套现,将消费券的价值兑换为货币资金,其实质为隐瞒事实真相,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支付了消费券等价货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兑换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有诈骗罪规定的严重情节,理应以诈骗罪追究消费者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一名司法系统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自己套现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责。由于每个消费者只能领取5张消费券,价值合计50元,因此消费者自己套现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涉嫌犯罪。

但组织者、商家则有可能被追究刑责,但也需要符合其他的犯罪要件。如果行为人通过建立平台或者结伙、帮助他人大量套现的话,很可能突破立案标准,甚至以诈骗罪条款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杭州消费券以外,其余城市消费券亦存在类似问题。记者在闲鱼上搜索“消费券”发现,深圳福田区、淄博市等地的消费券都存在线上交易现象,多为餐饮业消费券,对方帮忙代拍,付款时出示二维码抵扣。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