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30日电 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指出,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等相关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征求意见》共包括总则、《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药品目录》的使用、医保用药的支付、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附则6章35条。

《征求意见》提出,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药品目录》。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征求意见》明确,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乙类OTC药品;

(五)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六)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七)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八)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九)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征求意见》称,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征求意见》规定,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