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35周年纪念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草原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我国草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对于保护修复和科学利用草原,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国草原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的变化,呈现总体改善、稳中向好的态势。2018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达10.9亿吨,连续8年超过10亿吨,实现稳中有增;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5.7%,较2011年提高4.7个百分点;草原鼠害、虫害绿色防治比例达到89%、84%。

《草原法》对实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基本草原保护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2019年,全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分别达到26亿亩、12亿亩,64%的草原被划定为基本草原。全国重点天然草原牲畜超载率较2006年降低23.8个百分点。保护草原深入人心,草原从无序利用,逐步转变为依法管理、科学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理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资料显示,我国天然草原面积近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41.7%,在全国南北方均有分布,其中约80%的天然草原集中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地区。草原如同皮肤一样覆盖着山川大地,是维系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