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网站消息,南京市政府6月23日发布《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交警将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通告全文如下: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