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8月20日讯(记者朱国旺 郭文培)8月18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公司于8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延安必康及24位负责人被警告、罚款。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4.97亿元未披露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 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 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 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 2018年发生额为7.72 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 亿元。

其中,2017 年4 月12日至4月20日,延安必康预付给供应商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12.52 亿元实际流入实控人李宗松控制的关联方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账户。

其实,早在今年 5 月22 日,深交所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就曾要求延安必康自查预付工程款是否最终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但延安必康于6月6日披露回函称,已对预付供应商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相关供应商与公司及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相关资金流入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账户。

记者注意到,继延安必康披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8月18日,深交所立即对其发出《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前期披露的问询函回复是否存在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并回复2015 至 2019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日最高占用余额、截至回函之日的占用余额等5方面的问题。

证监会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3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 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3年年报造假 虚增货币资金36亿余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

据悉,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 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057,005,338.69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 11.40%和净资产的 24.31%;《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 3.94%和净资产的 8.47%。

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今年2月5 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但2月5 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今年2月7日, 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 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

2 月 10 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 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 年一季4度申报临床,2025 年完成临床 II 试验,绿色通道申请生产上市,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因素等风险。

证监会称,延安必康披露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 2 月5 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 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 2月7日涨幅1.53%, 2月10 日、 11 日跌幅达 9.98%、5.65%(2月8 日和9 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 月5 日、2 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综上,证监会拟对其做出如下决定:其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二,对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其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其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