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将绝迹电商江湖?重拳监管保障小商家合法利益
“有我无他,有他无我!”一则关于五粮液和泸州老窖的“内讧”消息再次把“二选一”推到风口浪尖。继电商平台后,“‘二选一’式竞争”的战火从网约车、外卖平台、直播带货渐渐蔓延到了线下,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令人欣慰的是,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乱象即将彻底成为过去式。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完毕。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并明确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仅限于具有优势地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平台经济中出现的‘排他性交易’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意见稿的发布对于平台经济反垄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当前平台日益集中化的时代,应对中小商家在多平台、多渠道上开展商业经营的合法利益予以保护,“作为流量焦点入口的大平台应守住底线,有义务公平地对待中小经营者,不能不顾一切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屡禁不止的“神仙打架”
所谓“二选一”,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获得、保持并扩大竞争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要求,命令商家只能与其独家交易,不能入驻相竞争的平台。
大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据新华社报道,电商平台会通过修改后台参数让店铺“一键消失”,也会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店铺的权重,让用户搜索不到店铺。不少小商家在这样的“政策”下营收锐减、被迫裁员甚至倒闭。
从最早堪称“互联网世纪之战”的“3Q大战”至今,“二选一”已有十年的“历史”,期间为“二选一”打过“口水仗”甚至对簿公堂的电商平台不计其数。每逢“双十一”、“618”等购物促销节日来临前,“二选一”事件总会像剧本中的标配情节一般如期发生,在大平台的绑架和裹挟下,力量悬殊的小商家们的生存空间不断遭到挤压,无路可逃。
“很多人只把‘二选一’当作大平台之间‘掐架’,但它伤害的是广大中小商家。”薛军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平台利用其影响力不当地干预、限制经营者和其它平台开展合作的可能性,而小商家的流量只能依附为数不多的平台,缺乏谈判能力和发声渠道,面对大平台毫无反抗余地。”
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认为,“二选一”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从消费者角度看,平台‘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从价格方面来讲,消费者在溢价方面也处于劣势。”
其实早在去年,监管部门就对电商“二选一”乱象作出了明确表态。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二选一”进行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通过座谈会、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等手段打击“二选一”行为,然而相同的戏码仍然一再上演。
“当‘二选一’成为网络交易平台较为常见的做法或者成为一种现象或行业标签时,我们应该进行反思现有的规范路径是否足够清晰,能否有效解决问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健表示。
“霸王条款”将出清离场
在监管部门的重拳出击下,长期屡禁不止的“二选一”或将销声匿迹。多位专家指出,本次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二选一”的表述,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
“意见稿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央视特约评论员刘俊海分析,这一表述抓住了互联网企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
刘俊海指出,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会得到根本遏制, “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在薛军看来,这一表述将有力地保护中小商家在多平台、多渠道进行经营的合法利益。“中小商家对我国税收、就业、创新的影响举足轻重,这些合理的多元化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价值。”薛军表示,“在平台日益集中化的时代,要强化对这些中小微企业在法律上的保护,保障他们开展正当商业经营的机会。”
同时,薛军也指出,大平台虽然具有私人企业的属性,但作为流量的焦点入口,也带有浓厚的社会企业属性,应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平台应守住底线,公平对待平台上的经营者,而不能不顾一切地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享有的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也表示:“从他律走向自律,只有各方真正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充分有效公平竞争是良性发展的法宝时,这个市场才会更加健康。”(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