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部!上海立法支持医生直报新发传染病、面对“医闹”避险保护

记者 黄景源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响应号召,“逆行”奔赴危难。

为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医护人员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进上海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2020年3月以来,上海多部门组成专班推动《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立法工作。

广泛听取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意见建议、几易其稿后,2020年11月30日,上海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下称《办法》),这也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办法》包括总则、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附则等共5章42条内容,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12月30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风险大、任务重,对此,在现有职业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作了多方面细化。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培训、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措施,减少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同时对就诊人员集中、工作压力较大的科室提供更好的保障。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相关单位应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心理健康,落实其在薪酬待遇和补助补贴、教育和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权利。

为保障安全的执业环境,《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进入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同时在门、急诊的诊室、分诊台,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紧急报警装置,与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为推动医患纠纷化解,《办法》明确上海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救治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同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此外,《办法》明确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例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同时还留出司法保护制度接口,医疗卫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

近年来医闹、暴力伤医现象和医患纠纷仍不时发生。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伤医案件虽然相对而言比较少,但医患纠纷却不在少数,妨碍了正常医疗秩序,减损了广大患者就医权益。

为此,《办法》明确,上海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严重失信惩戒人员,将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上海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汇总相关失信人员信息,及时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保障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安全技术防范、挂号系统等方式发现相关人员就诊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预防风险发生或制止有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