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刷单成为电商直播潜规则 恶意注册售卖账号产业链野蛮生长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王 雪
“双11”“双12”期间,某专科学校大二学生小王同时打开手里的10部手机,进入不同的直播间进行观看、点赞、互动、抢单。“这是我的兼职,今年‘双12’从12月10日就开始了,我几乎没怎么睡,一直在各大直播间刷单。”小王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近日,众多明星直播间也被曝出通过刷单提高直播间销售额的丑闻——在数以万计的观看量和惊人的订单数背后,究竟掺杂着多少水分?
“直播刷单已经成为电商直播行业的潜规则,其本质是数据造假行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展示主播的人气,提升主播的身价;二是刷产品销量,完成合同约定。“这种行为造成了电商直播的虚假繁荣,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对签合同的商家进行了欺诈,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当的破坏,应当予以规制。”
通过刷单提高销量
网络主播涉嫌欺诈
《法治日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直播观看”“直播服务”等关键词,立即出现了许多1元至10元价格不等的商品,商品描述均包含“直播服务小程序”“整店上钻”“提升店的等级”等。
一家名为“××运营”的网店客服介绍,花50元可以在某直播平台买100个在线观看人数,花20元可以在某直播间买1万个观看人数,具体的流程是把直播间主页链接发给客服,客服进行操作。
而在调查中,另一家提供机器刷单服务的“×××传媒”直接在微信上发来了视频教程,其中包含机器刷单软件安装教程、使用教程、下载地址。该刷单软件有五个功能,分别为发言功能、刷观看人数、显示×××来了、显示×××购买、显示×××关注,而且软件的点赞速度、发言时间、观看人数增长间隔时间都可以人为设置。客服称:“花上450元即可在某直播平台使用一个月,目前已经给上千家直播间提供了这款软件,平台是不会查处的,百分之百安全。”
据了解,社交平台均有“××直播刷冲榜热度”等群,群里也是明码标价,如“体验价格1元50个粉丝,70元500个粉丝,××直播观看40元1万人,××直播互动软件800元租一个月。”
不过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机器刷单有被平台查处的风险,无限制的观看人数增长,频繁且模式固定化的发言也会让消费者看出破绽,因此人工刷单受到青睐。
小王手里有1000个商家的微信,这1000个商家会不定时给他推送需要刷单的商品信息,有的是店铺需要冲上热搜排行榜的商品,有的是某些急需涨人气的直播间。如果是某个商品需要刷单,小王会先收藏商品,然后再查找“类似的商品”,货比三家之后再对这个商品下单,这样就能给平台留下“精心挑选才下单”的印象。如果是直播间,小王会直接进入,然后点赞、互动,一般会观看两个小时左右,佣金60元。
“每款商品都会抢,把抢到的商品截图发给商家,一单能拿到5元左右的佣金。那些商品我是不要的,直播结束后就会退款,我一般都是10部手机同时操作,进入不同的直播间,抢单、截图、退款同时干!”小王说。
据业内人士称,许多头部主播直播间的GMV(网站成交金额)动辄上亿元,但是这些虚高的销售额背后却有许多“猫腻儿”。例如,直播间销售业绩往往是主播下播后就展示出来了,刷单退款等情况都没有计算在内;直播间的团队内部购买,抓住商品秒杀最低价而进行集体购买,但是在统计主播销售额的时候,不是按照秒杀价计算的,而是按照商品的原价来计算GMV;等等。
对此,郑宁认为,众多直播间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提高直播间交易额,有些主播借此提高坑位费,有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数额较大的,甚至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取公民个人信息
刷单软件恶意注册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注册、养号、售卖账号的产业链依旧存在。
采访中,《法治日报》记者从某电商平台客服那里了解到,一个用户身份信息可以注册6个账号,但是一些刷单软件里有上万个账号,多则上百万个。售卖刷单软件的李先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我们用过一些技术手段截取某些信息库,然后把一些公民信息直接拿过来用。还有一种是成批次的购买手机号,一个手机卡是10元左右,我们和售卖手机号的商家也是有长期合作的。”
2018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发布了《互联网账号恶意注册黑色产业治理报告》,其中指出,恶意注册是不以正常使用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利用多种途径取得的手机卡号等作为注册资料,使用虚假的或非法取得的身份信息,突破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以手动方式或通过程序、工具自动进行,批量创设网络账号的行为。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恶意注册的现象一直存在,屡禁不止,众多刷单软件使用的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手机卡号。但是注册了新账号之后,没有浏览记录、购买记录、观看记录的账号没有价值。“成批量的新号突然收藏某一商品,关注某一直播间,会引起平台的注意,所以就要把新号给养起来。”小李说。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养号也是不少人的“赚钱之道”,众多兼职群里有“10个账号每天2小时”的广告,要求兼职人员用自己的手机分别登录这10个账号,浏览商品信息,收藏指定商品,并与商家交谈。“最快速的养号方式就是去购买商品,某电商平台上1分钱的海报多的是,一次买上5块钱的,收到后写上好评就可以了。”小李说。
有一些商家从中看到了“商机”,将大量的账号养起来,明码标价,账号的等级越高,售卖的价格也就越高。同时,在各大兼职群里也有出租自己账号供刷单的行为,账号等级越高,出租的价格也就越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介绍:“刷单软件的经营者帮助他人刷单,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刷单软件的经营者通过盗取或者非法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账号,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郑宁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上万个账号是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很可能构成犯罪。
政策法规亟待落地
平台监管仍需加强
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电商直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予以规范,以期让这个新兴的行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促进经济繁荣。
2020年6月,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对网络直播中的商家、主播、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各方参与者提出了行为规范要求,第六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强调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要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11月10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网信办指导下,浙江省网商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要求平台应建立商家、主播的入驻资质审核机制,对直播间进行监控,加强对直播中商家、主播承诺的管理,所有主播须实名认证并参加培训等。
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与此同时,关于直播刷单、数据造假的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售卖刷单软件的商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平台一定不会查机器刷单的问题,百分之百安全。”由此可见,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落实迫在眉睫。
赵占领认为,直播过程中的数据造假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没有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直播平台不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辨别,通常很难发现,所以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落实相关政策。同时,鼓励知情人提供线索,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并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政策法规的落实,郑宁建议,执法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整治一批直播数据造假的直播间;落实好信用记录制度,把失信直播间拉入黑名单,并公开记录;利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投诉相关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