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提出要提高统筹层次,“升级”参保人员待遇,推动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结果互认,遏制过度检验、检查。

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医疗保障领域省级综合性地方法规指出,要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应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避免过度检验、检查。具体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为了缓解目前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该条例还提出,引导建立广覆盖、不设置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稳步推进统一的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失能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必要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