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记者 张爱丽

7月起,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也将被召回!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生态环境部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同时,将机动车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规定》定于7月1日起实施。

涉及国六排放标准

根据《规定》,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或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以及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六排放标准。按照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在用符合性检查”时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此外,《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召回情况计入档案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责罚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规定》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宣贯培训工作,使机动车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都能了解《规定》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依规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使广大消费者知悉《规定》,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车企短期承压

随着国内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年中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中国汽车制造业利润约为5093.6亿元,同比增长约4.0%;汽车制造业营业收入约为81557.7亿元,同比增长约3.4%。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约3.72亿辆,其中汽车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

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 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约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分析称,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

“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比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实施排放召回是趋势必然,企业只有主动对标差距,夯实基础,加强创新,才能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才能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强国。”该相关人士说。

据了解,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