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蔡徐坤广告代言纠纷,两家公司被告了!须赔12万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7日电 中新经纬客户端查询北京审判信息网发现,日前,一则涉及艺人蔡徐坤的广告代言纠纷案公开,被告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因构成违约被判赔支付原告律师费12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6月6日,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105民初3486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为天津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案涉及蔡徐坤广告代言纠纷。
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聘请蔡徐坤为养生堂面膜产品形象代言人。9月,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未授权的理由起诉蔡徐坤及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侵权,称其才是蔡徐坤经纪人,市场上使用发布具有蔡徐坤形象的面膜产品属于侵权行为。
为妥善处理上述诉讼纠纷,养生堂上海公司以当事人身份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代理律师参加了两个审级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案件由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律师有参加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开庭活动,案件上述影视公司撤诉终结。养生堂安吉公司承担了律师费22万元及相关交通差旅费用。
原告诉求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22万元,爱豆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辩称,没有违约,在与蔡徐坤合作过程中已合理审查,没有违反《广告代言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在本案中构成违约。
首先,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没有权限签署《广告代言合同》,违反了《广告代言合同》。蔡徐坤与上海依海影视公司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在2018年10月29日之后解除,故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与养生堂安吉公司签署一年期《广告代言合同》时并没有代理蔡徐坤对外承接广告代言的权限。
法院指出,作为专业的文化传媒公司,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在艺人经纪活动中应当承当审慎的注意义务。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主张蔡徐坤在与依海公司签署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中拥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蔡徐坤与依海公司关于合同解除的纠纷已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即使蔡徐坤拥有单方解除权,在法院没有作出生效裁判前,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认定蔡徐坤拥有单方解除权或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都是不审慎的,这也是引起本案相关纠纷的原因。
其次,养生堂上海公司的积极应诉行为符合《广告代言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各方签署《广告代言合同》的目的是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的艺人蔡徐坤以影视广告、平面广告、小视频等方式代言养生堂旗下的面膜产品,合同期限内,依海公司以其与蔡徐坤签有《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为由,要求养生堂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损失1000万元等,养生堂上海公司采取应诉行为符合合同的签订目的,因此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属于“如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未能保证本条前述内容,因此使养生堂安吉公司有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时,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同时养生堂安吉公司免除因此产生之所有责任。”
最后,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不能以案外人的原因主张免责。《广告代言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养生堂安吉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不能以其关联方与蔡徐坤在《<偶像练习生>选手录制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免责理由,蔡徐坤在《<偶像练习生>选手录制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保证是否真实与本合同无关,就本案法律关系而言,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全案情况,本院依法对养生堂安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调减。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以及一审和二审代理费合计22万元。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主张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依海公司起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经历管辖权异议程序后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撤诉,本院综合考虑案件所经历的诉讼程序及相关工作量,酌定爱奇艺公司、爱豆公司承担律师费12万元。
最终本案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天津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已交纳),被告天津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