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讯 (记者金凤)未获授权许可,便销售玉米种子“蠡玉88”,还仿冒商标、企业名称进行销售,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无正当理由未提出鉴定申请,终于招致一纸判罚。

2019年,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园镇一农资门市与种子经营者,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等,被判处赔偿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7月22日,这一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成为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审判思路还被2021年7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直接采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判长曹美娟介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认为,兆育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证明力应予以采信。

此外,判决指出,被控种子本身的颜色、形状,被控侵权种子外包装袋明确标注品种为“蠡玉88”相关信息,以及通话录音和证人证言等,均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玉米种子即为“蠡玉88”玉米种子。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该门市的种子经营者立即停止侵害独占许可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冒用兆育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兆育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判决的典型之处在于,明确在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此时,被诉侵权人主张其生产、繁殖、销售的繁殖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曹美娟说,涉及授权品种同一性问题的鉴定周期较长,鉴定过程复杂,这种举证责任的适时转移,有效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和举证负担,体现了切实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激励种业科技创新的司法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