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及前董事长遭公开谴责 业绩预亏净利润比实际差21.6亿
中国网科技4月24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或公司 证券代码:600100)及时任董事长周立业等五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明,2019年1月31日,同方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亿元到-17.2亿元,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5亿元到-20.2亿元。业绩预亏主要是计提各类资产减值所致,包括子公司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人壹本)商誉减值、参股公司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与中国医疗网络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及持有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同时,公司在风险提示部分指出,前述资产减值测试工作正在进行中,减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亏损额度大幅增加,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8亿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除上述事项外,增加子公司壹人壹本商誉减值金额并对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还计提大额存货跌价损失、对子公司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对持有的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计提减值及参股公司华融泰、天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国际)出现投资亏损等。2019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8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审慎地评估当期投资损益、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等,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巨大偏差,差异金额巨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额达21.6亿元,差异幅度达125%,情节严重;同时,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对可能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的事项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与实际业绩相比差异绝对值巨大,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周立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黄俞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作为具体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周立业、时任总裁黄俞、时任财务总监周海英、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